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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州市委依法治市办选聘法治督察员

更新时间:2024-06-01 信息来源:红网


为了充分发挥法治督察对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,深入推进法治永州建设,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》,市委依法治市办决定在全市选聘一批法治督察员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。

一、选聘范围

在全市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人民监督员以及律师中选聘。

二、选聘形式

法治督察员实行聘任制,每届聘期三年,可以连续聘任。

三、选聘条件

(一)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、政治立场,思想政治素质高,拥护“两个确立”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法治;

(二)遵纪守法,无严重违法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,热心法治永州建设工作;

(三)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较高的行政法律实务能力,熟悉我市法治建设工作;

(四)公道正派、清正廉洁、诚实守信、作风严谨,敢于坚持原则、实事求是;

(五)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,身体健康,有较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益性的法治督察工作。

四、主要职责

(一)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安排参加法治督察活动;

(二)了解、收集并向市委依法治市办反映全市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,对法治建设提出意见建议;

(三)向市委依法治市办及时报告所在区域或行业法治工作先进典型人物、先进典型经验以及具有较大影响的法治事件;

(四)完成市委依法治市办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五、选聘流程及相关要求

(一)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

1.单位推荐。各受邀单位按照市委依法治市办印发的选聘方案进行推荐。

2.个人自荐。自荐人员按照本选聘公告要求,填写《永州市法治督察员自荐表》(见附件),经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于6月7日前将自荐表和自荐人身份证、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的PDF版本发至电子邮箱[email protected]

自荐人被正式确定为法治督察员后,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履行法治督察员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。

(二)确定人选

经资格审查、集体研究,形成拟选聘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;公示期满后,依照市委依法治市办工作程序确定法治督察员名单,并实行动态管理。

(三)颁发聘书

适时举办颁证仪式为法治督察员颁发聘书。

联系人:彭文蛟 蒋敏 8511139。

邮箱:[email protected]

附件:永州市法治督察员自荐表.doc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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